米塞斯的立场和税收观
文/李炜光  2016年第11期第38页  2016-10-18

 

最近出版界的一件大事,是约尔格·吉多·许尔斯曼的著作《米塞斯大传》正式出版(黄华侨译),我有幸获赠此书,并参加了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的该书发行仪式和思想研讨会。

这之前,我对米塞斯并不十分熟悉,只知道他是奥地利学派的领袖,他的著作《人的行为》(夏道平译)也只是粗略翻阅过。所以对这位思想大家,好奇多于了解。

米塞斯不仅仅是一位理论家,还擅长政策实务的运筹操作,曾长期担任维也纳商业委员会的经济政策分析家和顾问。他关心的问题是,如何做出妥善的制度性和政策性安排,以维护私人产权和自由市场经济运作。他反复权衡财政政策,减缩税收架构的负担和影响范围,从而防止资本消耗并促进资本形成。

米塞斯的立场是古典自由主义的,他说:自由主义可以浓缩成一句话:“保护私有财产”,认为政府存在的价值是维护秩序和保障安全。他说:“任何要求政府更多介入的人都是在要求更多的强迫和更少的自由”。现在很多国家增加了国有化机构和企业的数量,以至于赤字的增长远远超出了可征收到的税款。这时的政府已经不满足于把自己的职能局限在维护秩序和提供安全方面了,这就出现了通过价格、工资率、利率以及利润等手段干预市场的“干预主义”。

问题在于,政府干预的目的,是迫使企业家按照自己认可的方式经营,这就破坏了自由市场经济中历来奉行的消费者至上的原则,因而必然走向失败。米塞斯认为:“干预主义者以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特征,就是分配的不平等……政府要取长补短地没收前者的过多份额以补偿后者”,而“没收的主要工具是课税”。

米塞斯认为,政府通过征税,可以完全阻塞“个人自发行为的轨道”。对公司和大企业课取重税,必然是这些公司和企业的消失。资本捐、遗产税,以及所得税等,如果推行到极致,也将是同样的后果。他指出,适当的税收应当是低税率的税收,只占个人所得的一小部分,对生产和消费不产生“可以觉察到”的干扰。“过高的税就不是税了”,如Marshall大法官所说:“课税的权力是涉及毁灭的权力,这个权力可以用来摧毁市场经济。”

米塞斯主张的是一种轻型的税制设计和税收组合,因为轻税结构才具有激励投资和鼓励资本形成的功能,同时也有助于建立一个有限政府。米塞斯的这个思想,渊源是斯密:“法律和政府的目的,是保护那些积累了巨资的人,使他们能够平安地享受劳动成果。”可以看出,米塞斯和他的学生哈耶克是古典自由主义的忠实继承者,其他学派都打了折扣。或如凯恩斯主义,属于背道而行者。

米塞斯反对量能课税。他说:公元八世纪到十世纪时,北欧海盗在西欧国家大肆劫掠,当他们离去的时候,社会经济劫后余生,人们种田和盖房子。过了几年,海盗再来,又有可劫掠的东西了。人类社会就是这样艰难地求取生存之道。米塞斯说,中世纪时是这样,但资本主义不可以,它经不起这样的反复折腾。资本主义的资本累积和投资,就是基于社会没有劫掠或没收。

基于此,米塞斯反对累进税:“累进的所得税和遗产税,与其说是一个课税方式,不如说是对成功的资本家和企业家的一种变相的没收方式”。被累进税课征掉的所得,有一大部分本来是可以用于额外资本累积的。对遗产课征累进也是一样的后果。因为遗产税会导致继承人变卖遗产来完税,而购买这份财产的人所用掉的那笔储蓄,原是可以成为一笔资本净增额的。

米塞斯说,如果人们无法获得本属于自己的资本,那他们宁愿把它们毁掉。他引用安·兰德小说《阿特拉斯耸耸肩》中的故事说,石油家被政府掠夺,最后宁可烧毁他的油井,也不把财产交给掠夺者。他进而指出,由于资本额的减少,经济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将受到阻碍,劳动生产率难以提升,工人的实际工资率也无法增加。他指出:“人们通常认为这种没收式的课税只是有损于直接纳税的富人,很明显,这是个谬误。”

哈耶克曾说:“没有哪一个人像米塞斯一样,给我如此多的思想启发。”笔者深以为然。所以我在朋友圈里说了一句话:读米塞斯有时候觉得比读哈耶克更重要。这样说并无对哈耶克的不敬,而是表达对米塞斯的崇高敬意和感激之情。C


【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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