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有关税收正义的理论
文/李炜光  2016年第05期第42页  2016-04-18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税收正义是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部分,是税收立法、执行和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也是判定税制设计及税收政策调整是否合理与正当的价值基准。
税收正义原则的重要创始人之一,是19世纪瑞典经济学家维克赛尔。他在《财政理论研究》中表白,他的研究采用的是“一种反对传统学说的异端立场”,目的是为了在现实中为实现税收正义寻找一种方法。
与当时的主流观点有所不同,维克赛尔认为税收正义的原则是受益原则,而不是当时多数经济学家所持的量能原则。他的理由是,受益原则涉及公共支出的成本和效益,有利于更全面地实现社会正义。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在实践中贯彻和实现这些原则。
维克赛尔对于当时将征税者抽象为开明、仁慈的君主的传统财政学理论提出了批评,认为无论是行政部门还是立法部门,“它们并不是纯粹的、没有自己想法的、只以促进社会福利为目的的社会机构”。他的观点是:人们最应关注的,不是力图消除这些政府部门的自我主义,而是给它们划定权力界限和依法律行使这些权力,“以便能够用它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
当时的经济学家们一般从宏观视角把握公共支出的合理界限,而维克赛尔是把税收和公共支出结合起来加以研究,考虑的是某个具体的公共支出项目是否应该由政府来提供,以及该项公共产品预算支出和成本负担方式的问题。他认为,公共问题的决策并不是以往人们所理解的纯粹的经济问题,而是一个政治的和集体选择的过程。
传统财政学认为,纳税人可以在各种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合理地分配自己的收入,这样,在每种产品上纳税人便可获得相同的边际效用水平,并最终达到效用最大化。对此,维克赛尔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对税收政策的这种要求实际上没有什么意义”。比如,议会在审批为某项公共服务项目筹资的税收分摊方案时,如果按照通常采用的那种简单多数的表决规则,某些纳税人从这项服务中获得的收益很可能少于所交纳的税额,这些纳税人就不是基于自愿而只是被迫纳税。这样一来,税收正义便无法实现了。
在民主社会中,要实现受益原则和效用最大化,必须通过纳税人或其代表在政治过程中实现。维克赛尔认为,如果政府认为举办一个公共项目是必要的,如修建一条高速公路或是桥梁,首先要对这个项目是否值得做出判断。那么,如何在民主的条件下促进税收正义的实现呢?他提出了著名的一致同意原则。即使全体一致原则在现实中因过于严格而难以实施,至少也应采用接近全体一致原则或有效多数原则。而采用该原则的前提是,必须同时对公共支出及其税收负担分摊方案进行表决。采用一致同意原则对公共收支决策进行表决,纳税人通过税收支付的价格,将会低于通过收费支付的价格,并等于所提供服务的边际成本,从而整个社会就将达到最大效用或福利。
这个原则背后隐含的假设是,社会福利是社会每一个成员加起来的总和,它是否有所增进,要看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福利是否都有所改善.即制定政策不能大而化之地说“为全体人民服务”,而是要考虑每一个人的偏好。
一致同意原则在现实中被很多人认为不具有实际操作价值。对此维克赛尔的看法却乐观得多:“只要被考虑的花费有着使之创造的效用超过成本的希望,找到一种成本分配方法,使各方都将花费视为有益的因而也许会一致同意,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可能的。”他认为,一致同意能保护每个公民免受压迫,使得维持人们之间合作的成本最小化,但也强调在这个过程中必须立法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他的这种研究方法跨出了传统财政学的范围,正如他本人在1896年所指出的:“财政科学要时刻把政治条件铭记于心”。这可以认为是他思想的高度凝练。
半个世纪以后,一个全新的经济学理论——公共选择学派诞生。这个学派以善于运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财政问题而著名。其创始人布坎南以一种崇敬有加的语气说道:“维克塞尔的异议对我的思想就像真正的音乐一样动听,在我关于政治经济学的基本思想形成的几个影响因素中,维克塞尔占有重要地位。”C


【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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