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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中的家庭与税收

文/李炜光  2014年第01期 第56页  2013-12-19     【字号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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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歌德说:家庭和美是人生最快乐的事情;巴尔扎克说:家庭永远是人类社会的基础。人们热爱家庭,依赖家庭生存于这个风雨飘摇的世界上。所以,现代家庭关系远不是教科书上所说血缘和婚姻可以概括的,至少还有财富、居住和饮食等经济因素要考虑。有个说法是,凡同一锅里吃饭的,就是一个家,这叫“衣食共用”,强调的就是经济含义。家庭是经济合作单位,拥有共同的财产、共同的预算,承担着共同的赋税。
  上海市上世纪80~90年代的经验表明,影响家庭经济最主要的外部因素是住房,现在税收也成为一个重要因素。税收在很大意义上决定着一个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多少。从经济学原理看,政府的任何征税和提高税率的行为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家庭财富,并通过“内在关联和传导机制”对家庭的消费支出产生不同程度的遏制作用。近两年以来因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引发的“加名税”风波和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国五条”引起的离婚或假离婚风潮,折射出个体家庭面对税收政策变动表现出的敏感和忧虑。
  个体家庭是国家的主要“输税者”,中产以上家庭和知识分子家庭犹是,纳完国税,一家老少才能安安稳稳过日子。《朱子家训》说:“家门和顺,虽饕餮不继,亦有余欢;国课早完,即囊橐无余,自得至乐。”现代社会中,所纳赋税由家庭中的成年个体分担,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减少纳税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增值税等流转税间接增加纳税家庭的负担;另一方面,税收也为现代家庭享受养老、失业和医疗等国民福利提供财政来源。税制设计应照顾到家庭的具体情况,复杂的费用扣除标准确保纳税家庭的基本生活水平较少受到影响。
  为了深入分析我国城镇居民税收负担构成和税负分布的家庭特征,我们曾对天津市城镇居民家庭的税负进行调查研究,实证分析发现:第一,在消费过程中,城镇居民以间接税的形式承担着绝大部分税负,其负担远高于通过收入环节征收的直接税负;第二,家庭平均人口数对实际税负呈负作用,青年和中年群体的税负大于老年群体;第三,家庭可支配收入对总税负的边际效应存在逆转现象,穷人可支配收入的边际税负高出富人一倍之多;第四,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制度有利于调节居民家庭之间的贫富差距。
  我国个税制度改革的方向应是全面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不要过渡,直接取而代之,在技术上并无实质性障碍,此其一;其二,由以个人为单位计税改为以家庭为单位,因为收入和支出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夫妻两人工作与其中一人工作,纳税能力不同,需要照顾老人的和无此负担的,纳税能力也不同,所以应把横向公平原则贯彻在个税改革中去。其三,扩大和明确费用扣除的范围和标准,细致计算赡养支出、医疗支出、教育支出,以及第一套住房的利息支出等,应允许税前扣除。还应考虑公益性捐赠、残疾人和孤寡老人所得、遭受自然灾害的优惠等因素。
  与家庭利益密切相关的房产税和遗产税的设计,应坚持婚姻中性的原则,并可如美国税制所做的那样,适当向家庭倾斜;应对征收目的做出对居民家庭具有说服力的解释,即有利于居民社区公共服务的改善,而不只是增加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应贯彻法定主义原则,包括法律救济措施及建立经国民同意才征税的法定程序;应采取妥善措施解决房(遗)产价值评估、婚姻扣除、信托财产隔代征税等问题;应在税制设计上体现减缓资本和财富集中的趋势、均平贫富差距、减少社会财富浪费的效果,等等。此外,在开征财产新税的同时,还应实施对流转税的实质性减税措施,确保纳税人的整体税负不因税制变动而增加。
  范成大诗曰:荷风拂簟昭苏我,竹月筛窗慰藉君。家是人心理慰藉的港湾,是防范外部侵害的避难所,世界上每一个人都终生与家庭结下不解之缘。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是说出了家庭意义的一个侧面,更重要的是,社会的存在是为个体家庭服务的,当家庭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首先要维护的是家庭利益。人们管理好自己的家庭,让自己的生活更加幸福,这才是社会发展的目的,而不是相反。这样的意识早已通行于世界,却还没有成为我们的共识。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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