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需要的是“全面”减税
文/李炜光  2016年第04期第38页  2016-03-18

从此次“两会”透露出的信息看,政府将全面实施营改增并设置政府收入上限等措施,以适应经济持续下行、企业营业额和利润下降的局面。这或许预示着,实行多年但效果不佳的“结构性减税”将退出政治舞台,取而代之的将是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全面减税”政策。但愿如此。
我国现行税制的缺点是明显的:税负偏重,且结构不尽合理。第一,如经济学上的“哈伯格三角”所证明的,在给定的市场需求函数下,开征新税或提高税率,会减少该产品以及相关产品的市场需求或供给,从而使整个社会产生一种三角形的“无谓损失”,即减少社会总福利;第二,减少企业留利和缩水企业家财富,对企业投资和扩张产生抑制作用;第三,企业税负过重,直接削弱企业的竞争力;第四,以流转税为主(占70%)的税收组合具有累退性,对激励投资不利。又由于税负的大部分可以转嫁,市场物价因而被推高,不利于扩大民间消费,等等。
人民银行5000户工业企业调查也显示,企业税负高企降低了我国制造业的竞争力。如越南、缅甸等东南亚国家纺织服装产业质量与我国不相上下,但税负要低45%,社会保险费用低70%,同时,美日韩等国对东南亚国家纺织服装产品实行零关税,而我国税率在10%左右,这使我国出口成衣含税价格比东南亚国家高25%左右。显然,过高税负严重削弱了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在各类企业中,小微企业税负重的问题尤为突出。据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对1643户企业的典型调查,企业税负在不同规模之间分布严重不均衡:企业规模越大,税负越低;企业规模越小,税负越高。2009年和2010年,微型企业小、中、大三种口径的税费负担分别为37.1%、44.7%、45.0%和28.4%、33.3%、33.9%,分别高出相应年份大型企业相应口径26.7、31.0、31.1个和18.5、20.2、20.6个百分点。微型企业税收负担大约是大型企业的2.5~3.6倍。2011年的情况基本类似。
近期我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冯兴元教授带领一个小组对贵阳、杭州、武汉、大连四地民营企业税费负担也进行了一番调查。我们发现,分产业企业税负基本情况大体是,第二产业(制造业、建筑业等)税费负最重,第三产业次之。另外,调查中还发现了许多其他问题,如企业家预期不确定、制造业问题突出、竞争环境不公平、劳动法超前形成企业负担、小微企业获得税收优惠和减免普遍较难等。2011年,国务院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标准由3万元提高至6万元,调查显示1447家小微企业中获得优惠的仅占17%,83%的小微企业未获得优惠。
据刚刚公布的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研究报告》,截至2014年,全国小微企业约7000万家,对GDP贡献度为30.0%,吸纳就业人口总数达到2.37亿人,占总就业人口的30.7%。近两年,小微企业吸纳的就业大学生比重上升,吸纳农民工就业比例更是达到42.5%。毫无疑问,小微企业的生存状况对国民经济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而沉重的税负已经成为它们生存发展的一种桎梏了。
导致我国民营企业税负持续加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现行税制以流转税为主,财政收入受GDP增长的变化的弹性较高;仍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增值税设计和出口退税政策对小微企业多有不利;非税费用占比较高,“五险一金”负担重。重要的是,我国没有建立起随财政收入下降而自动削减财政支出的机制。支出的刚性存在和收入下滑的现状相对撞,产生较大财政赤字是必然的。
以这次“两会”为契机,我们应当督促政府更加合理地确定宏观税负标准。我国政府每年掌控的收入以占GDP的20%或稍高一点为宜,如有超出趋势,应通过预算控制机制予以限制。应注意发挥流转税的“中性”作用,不扭曲微观领域的经济行为,消除其妨碍投资、创业及服务业发展的因素,保护企业投资和创新的积极性。应继续给小微企业减税,降低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相关政策应逐一落实。
总之,未来的中国税制,应当是一种激励企业和个人创业、革新和发展的轻型税收组合,应当是一种奉行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制度体系。任重道远啊!C


【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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