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改革=长期收费?
文/林木  2015年第09期第42页  2015-08-13

前些日子看到媒体报道,说是收费公路将迎来重大改革——交通运输部公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不受期限限制,各省实行统借统还;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一般不超30年,届满后与偿债期政府收费公路统一收费;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高速公路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既然是征求意见稿嘛,俺们屁民说两句不同意见也不算是滋事吧。不过,按照以往“听证会”的惯例,所谓征求意见只不过是一种作秀形式,纯属走过场罢了,“逢听必涨”那是必须的。此次交通运输部的征求意见,恐怕亦走不出这个窠臼,即使坊间反对长期收费呼声很高,有司若不听不采纳,民众也无可奈何。
长期以来,全国各地高速公路收费站林立,民怨颇多,尤其是物流业中跑公路运输的更是苦不堪言。各种路费税费和罚款搅扰得司机与物流企业不得安宁,畸高的收费罚款已占成本三分之一,使公路运输业陷入扭曲状态——要么违法超载降低成本,要么强行闯关逃费;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也借机敛财,滋生腐败——售卖超载月票,钓鱼执法,等等,怪事层出不穷。
高速公路“三乱”已久,为祸多年,民众怨言颇多,期盼着收费年限到期,再也不用留下买路钱;期盼着深化改革,扫除腐败,还民众一个朗朗乾坤。然而,随着高速公路的收费年限陆续到期,有关部门却在不断“创新”,想方设法延长收费期限。有媒体曝光:2014年11月22日,原京石高速公路河北段因收费年限到期停止收费,但免费40天后,在原京石高速的路基上,“新京石高速”重新上岗,并重新获得22年的收费权;山东交通部门宣布,2014年底到期的15条(段)高速公路将继续收费;新疆、广西等地也对到期公路采取了延期收费。
根据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
按照依法行政的精神,收费期限届满停止收费属于“法有规定必须为”的刚性要求,而各地采用种种手段突破现有法规的硬规定,这岂不是背离十八大以来法治中国的精神。况且,《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上位法《公路法》中明确规定,税收是公路养护资金的唯一来源,不能以收费形式。《公路法》也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创设新类型的收费公路。显然,此次交通运输部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将养路费纳入通行费征收范围涉嫌违反《公路法》。再说了,即使真要修订这一项,也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去修订《公路法》,而不能由交通运输部通过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架空《公路法》。
或许,此次交通运输部有千种理由要延长收费年限,譬如,交通运输部6月30日发布的《2014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就是为此次征求意见稿做的铺垫。2014年全国收费公路亏损1571.1亿元。这一数字比2013年翻了约2.4倍。如此之巨大亏损,若不延长收费年限,不从民众那里捞回来,不让民众去“护盘”,又从哪里去找钱呢?
将延长收费公路年限冠以重大改革,真是在忽悠民众哟。你有关部门说,收费站收了10块钱,有8.62元用于还本付息,1.07元用于公路养护,0.59元是税费支出,1.25元用于运营管理,其他支出0.29元,这多出的1.82元,就是收费公路亏的钱。但“账本”显示,去年运营管理支出就有457亿,比公路养护的390亿还多。此前,审计署曾对18个省份的高速收费进行专项审计,结果发现,有一些地方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一边是高额福利,一边是人浮于事、超编严重。有一家企业编制27人,实际多达156人。有些企业甚至把资金挪用建设楼堂馆所、投资理财。广东高速公路去年报亏损28.8亿元,被质疑后重新发布统计数据,结果“扭亏为盈”。
高速公路这本不透明的烂账,让民众不得不怀疑,钱都到哪儿去了?此次以重大改革为名,行长期收费之实,有违公路改革的初衷。把民众的钱交给其使用,无论从情理上还是法理上讲,都是不放心的啊!C


【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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