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现代商贸物流
文/王之泰  2015年第04期第37页  2015-03-20

商贸物流在物流大分类中属于产业物流,是商品流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没有这个术语的标准定义,但是我国制定的《商贸物流发展专项规划》对商贸物流有一个界定:“商贸物流是指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等商贸服务业及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物流服务活动”。对这个界定各方面有一些不同看法,本文在此不作详述。我的看法主要在“相关”两个字的表述上,认为这两个字太模糊了,它不能明确地指出商贸物流范畴和程度。
只要有商贸活动就必然会有商贸物流,所以,上述界定古今与四海通用。但是我们更关心的是今天的商贸物流,长期以来,尤其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中,商贸市场的扩展和竞争的深化催生了各种适应现代社会的商贸物流服务方式,现在已经逐渐形成了专业的经济领域,是一个热门经济形态。
对于重要的商贸活动,合同约定不可少,有时也是很详尽的,尤其是国际间的商贸活动,对于物流的方方面面也都会有所约定:如果约定到户价格和到户交货,全程商贸物流的责任人就在销售方;如果约定到岸价格和到岸交货,销售方商贸物流的责任就到岸为止,商贸物流也到此为止。
但在庞杂的商贸领域,尤其是规模不大、不重要的商贸活动,一般来讲会经常依靠一些约定俗成的东西而不做法律的约定,一般商贸活动的结构关系就是如此,可这样表述:
商贸活动=商品的购销交易活动
商贸活动=商品的购销交易活动+商贸物流活动
上述结构关系表明,一次完整的商贸活动可以是不包含商贸物流活动的单纯的商品的购销交易活动,也可以是商品的购销交易与商贸物流的合成。前者的情况是:在这一次交易完成之后便完成了这一次的商贸活动,如何去实施物流已经和这一次商贸活动无关;后者的情况是:商贸物流活动包含在商贸活动之中,只有完成了商贸物流活动才完整地完成了这一次的商贸活动。
商贸物流是许多类型商贸活动的主体之一。对于商贸活动,人们往往更多关注的是购销的交易活动,而实际上,交易的完成并不代表完成了整个商贸活动。全面、完整的商贸活动不仅是通过购销所完成的商品交易活动,而且也包括商品实物完成从销售方到购入方的转移,这个转移过程需要依靠物流活动,将之称为商贸物流。我们会经常看到许多商贸活动的失败的原发地并不在商业交易过程之中,而是出现在交易之后的商贸物流活动过程中。
物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定位是“服务业”,商贸物流的定位当然如是,商贸物流受惠的对象是商贸活动的购销双方,这是总体关系上的定位。然而,这种服务不是一般的被动的服务,它对商贸活动经常表现是能动地支持,有的人还提出了这么一个观点:商贸物流有时会表现为商贸活动最后的决定作用。
传统的政治经济学,有一个经典的说法,叫做:“流通时间等于零或趋近于零,资本的职能就越大……”,在电子商务兴起之后,又有一个众所周知的说法,讲的是电子商务可以达到“流通时间等于零或趋近于零”的境界。对于电子商务可以达到经典的说法我是不同意的,原因是商贸物流的制约。电子商务改变了商业交易方式,确实使交易时间可以达到“等于或趋近于零”的境地,但是物流需要时间,恐怕永远也达不到这个境地。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物流问题越发突出,可以这样讲:在电子商务时代,商贸物流的决定作用表现得更为突出。
对于商贸物流的要求,主要是服务水平和代价两方面:对于服务的要求是物流过程商品的质量保证和商贸物流时间保证二个方面;至于代价,尽量少花费那是不言而喻的事情。这几方面的关系要达到合理甚至优化是难度相当大的一件事情,要解决这个问题,许多物流服务方式便应运而生:
特别需要提出的是商贸物流的配送方式。“到户”现在已经成了商贸竞争的重要手段,一次完整的商贸活动,从交易开始,经过物流将对象物送到用户才算结束,配送就是这样的物流活动,它的实施者是销售方,物流成本在商贸费用之中。配送的应用领域广泛,商贸物流是配送方式的主要应用领域,有不少研究者认为,商贸流通是配送方式的形成和诞生领域。
商贸物流的配送方式的实施除了由销售方直接完成之外,也可以由销售方委托第三方物流去做“到户”配送,但是商贸物流的责任仍然由销售方承担,仍然是配送方式实施者,当然,这种情况下商贸费用之中也包括了第三方物流成本。C


【编辑:editor】
上一篇:物流企业“跨界”经营有感
下一篇:经济增长:别忘了对外贸易那辆老马车
文章二维码分享至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