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着洛克学自由
文/李炜光  2014年第11期第40页  2014-10-20

在十八大报告“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的三组“倡导”中,其中的第二组把“自由”列在了首位,说明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共同成果,是人类价值认识中的共识元素。但在现实中,人们对自由的理解总是难以到位,一说自由,马上就会有人告诉你:天下没有绝对的自由,可是谁又曾说过索要绝对自由了?于是现实中就很难找得到自由的位置,而奴役却比比皆是。
自由理论的开山鼻祖是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他在1689年出版的《政府论》中,第一次把“生命、自由、财产”三者并列在一起,将其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来看待。洛克说,每个人都是独立的、自主的,每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方式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问题,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他指出:“谁企图将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这应被理解为对那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表示。因为有理由断定:凡不经我同意将我置于其权力之下的人,在他已经得到了我以后,可以任意处置我,甚至可以随意毁灭我。”所以,单从保全自家性命的角度论,每个人也必须是自由的。
在洛克看来,“不受制于人”是人获得自由的前提,是人的理性使然。也可以说,只有缺乏理性的人,才会受到别人的支配,比如孩子或有智力缺陷的人。也正是因为人是理性的,就不能只停留在自然状态,而是要通过契约结成新的共同体,进入政治社会。既然人在自然状态下是享有自由的,他进入政治社会就决不是为了放弃自由、接受奴役,而是为了享有那种法律保障下的自由,或称“公民自由”。公民自由和自然自由的区别是,第一,这种自由是受到约束的;第二,这种约束只能来自于法律。
但问题接踵而来,法律又是什么呢?洛克认为,法律是建立在人们一致同意基础上的一种约定,是人们共同遵守的规则,是人的意志自主的体现。那么,为什么要经一致同意呢?因为所有涉及人的自由的问题都凝结于法律之中的每一条、每一款,所以人们一定要较真于法律。接下来,既然你把权利的一部分托付给了法律,而法律又是经人民选举出、代表人民意愿的议会制定出来的,那么任何忽视议会、凌驾于议会之上的行为便都是不能接受的。用哈耶克的话说,是通往奴役之路。
这就是自然自由通向公民自由所必须完成的两个转换,经此转换,“自由”变成了“权利”,或者说,自由与权利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这是人类思想史上的一个最重要的事件,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和原则由是形成。
如果统治者拒不执行法律,不尊重议会的权力,奴役人民,又该怎么办呢?如果这种情况真的发生了,就意味着暴政的降临,正义的退场,革命的到来。革命,就是对暴政的抵抗,是人民意志的重新集结,是专制政府的终结。而人民,则会在新的同意中重建一个新的政府。
洛克的另一个重大贡献,是把财产也定义为权利,在他之前的思想家,只认识到财产是作为一种物——劳动的产物而存在的,而洛克却认识到它更是人的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走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正是因为自然状态下的财产“很不安全,很没有保障”,人们才愿意结合成一个国家,并将自己置于政府的管理之下。这样做的目的,不是为了服从于一个强权,而是要求国家保护自己的财产。于是,人的财产权也被他编织到自由的定义中,“三位一体”的公式就这么成立了。有了财产权的存在,政府的存在才是正当的和有意义的,人进入社会成为公民才是可能的,人不受压迫和抵制暴政才是可能的,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才是可能的。没有财产权,就没有自由。
三百多年过去,洛克的三位一体理论并未过时,而是成为现代社会和政府体制的奠基石。你要追求自家人身安全、财产权归属、人与人之间平等以及如何驱除特权之类的问题,你就不能不关注一下自由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行、民营企业批量倒闭、企业不得不设法化解互保联保风险的情况下,显得尤为尖锐和重要。这些问题不仅事关企业,也涉及银行、金融机构、地方政府以至每个国民自身。
自由是人类共同的天性,自由的国度必定是法治的国度,只有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建立保护每个社会成员生命、自由、财产权利的法律,自由才可能得以实现。这样看,自由就是人们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任何人都不得逾越和凌驾其上。
中国人也毫不例外。C


【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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