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仓单的学与问
文/姜超峰  2016年第11期第35页  2016-10-18

仓单是现代社会中的重要单证,随着商贸交易和物流业的发展,仓单的作用更加丰富。因此,有必要研究关于仓单的学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间;仓储费;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我国担保法又规定,仓单可以质押。
但是在实际业务中,保管人并不给付存货人仓单,而是给付进仓单或入库单或收货单等收货凭证,这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保管人对仓储物的质量约定也不明确,是否包含仓储物的内在质量等。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审理仓储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仓单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仓单无效,其中去掉了关于质量的规定。仓单的受让人持仓单向保管人主张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以仓储合同不成立、无效、仓储物未交付等仓储合同中的抗辩事由拒绝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仓单的处分证券与物权证券性,保管人向存货人签发了仓单,但双方又另行约定凭提货单、出库单等其他单据提货,而不以仓单作为提货凭证的,人民法院应认定约定无效。存货人持有仓单,但却未通过仓单转让而迳行处分仓储物的,处分行为无效。但受让人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条件的除外。仓单质押的程序,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为出质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的,可以将仓单质押。当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凭出质仓单向保管人主张提取仓储物并要求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收货单据的证明效力,保管人未向存货人签发仓单,但出具了进仓单、入库单、收货单等收货凭证,存货人主张已经交付仓储物并要求保管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管人确有证据证明存货人未交付仓储物的除外。
综上,关于仓单,我们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用好仓单。仓单具有流通性,是商贸交易的标的之一。期货交易所交易额中,相当一部分是仓单记载的货物的交易。仓单又是融资的质押物,仓单质押融资方便简洁,无须清点查验货物,最受银行青睐。二是要对仓单上的各种法律关系十分清楚,包括存货人、所有权人、保管人、受让人、持有人、背书人、出质人、质权人、监管人等权利义务责任。对应一批货物,开出一张仓单,就不能开第二张。规定了仓单提货,就不能以提货单、出库单提货。仓单是提货的唯一凭证。未经保管人签字盖章的已转让仓单,不应轻易出货,应要求持单人存货人补齐手续。在仓单质押业务中,保管人、监管人的角色是不一样的,因此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关的责任。当事人之间签订监管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对仓储物承担核查、监督、报告等监管义务,但未约定保管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法主张监管方承担仓储物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是管控风险。包括仓单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如仓单开立、审批、交付、登记、查询、验证、存档、核销、补发、背书、作废等环节的控制。仓储企业不可虚开仓单,包括无货开单、单货不符、一货多单等,货进来,单才可发出去;收单核查无误,才可放货。用于质押的仓单,一定要与资金借贷协议挂钩,并与质权方保持信息畅通。
此外,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是否对仓储企业作进一步的区分,什么样的仓储企业才有资格开出仓单,如何防止虚假仓单的产生?仓单转让包括哪些行为?抵债、赠与不是交易,而买卖仓单对应的货物,要不要有买卖协议,增值税如何缴付?仓单用于质押时,是否应确认货物的所有权人等。
一纸仓单,可能给商贸物流带来新的机遇。C


【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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