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宪治国才能推进社会转型
文/李炜光  2015年第01期第40页  2014-12-23

最近中共中央提出“依宪治国”的方针,要求全国上下“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并把每年的十二月四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这在我国,无疑是政治生活中最大的事件了。
宪法为一国之“元规则”,主要用于约制国家公权力。无宪法亦无宪政,或有宪法而无宪政,均可以视为“无宪”状态。“无宪”则政府角色定位不准,与市场和社会的界限划分不清,对于转型社会来说,更容易出现体制复归、政府职能和规模持续扩张以及分权改革半途而废的问题。目前中国社会的一个显著变化,是政府的行为模式发生了过度集权的倾向,行政权力无边界扩张,耗费巨量纳税人资财的工程项目与官员的个人私利密切相联,不能被置于有效的约束和监督之下,这种彻底官僚化的权力运作体系给我们社会带来的危害,不亚于任何旧时代的政治腐败。
改革开放36年来,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但这条路走的并不顺畅,其中最大的问题是政府在放开和引入市场的同时,它本身不但没有依市场要求退出,而是愈加强势地参与其中,成为当今社会中最强大的市场主体,不仅指挥市场、驾驭市场、调控市场,还直接参与市场的竞争和运作。在2008年以后的几年里,政府干预之手几乎运用到了极致,成了全社会最大的投资主体。
问题在于,这个热运行多年的体制,严格说并非真正的市场经济,而是某种混杂了计划经济残留物的混合体制,它或许能在短时间内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却在推动现代国家转型方面难有建树。事实证明这种“政府推动型”的高增长果然难以为继,因为新创价值多归于政府,结果只是政府动员和汲取资源的能力变大。资源消耗得越快,民间得到的就越少,经济陷入停滞和衰退的可能性就越大。“四万亿”的刺激政策本应维持一个中等时段的增长效应,结果只过了两年就掉头向下,2012年就不得不启用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刺激政策,而新届政府的结构调整只坚持了不到一年多就因“经济太差已超出了总理承受范围”,而在2014年末到来之时转而实行央行降息的政策,宏观调控重回“凯恩斯之路”。
这样看来,经济学中所谓政府失灵,就不只是简单的“政策失灵”问题,而是政府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功能出现了系统性失灵。更大的危害在于,这个已然失灵的政府却还拥有巨大的和不受约束的权力,缺乏外部力量督促其在法治和民主的轨道上运行,这样的政府,注定会成为市场运行首当其冲的对手,与民争利,与市场争地盘,终将导致经济发展的不可持续和社会转型的失败。因此,我们有必要强调以下的判断:所有偏废政治体制改革的经济体制改革,迟早会陷入权力的合法性危机和普遍的腐败困境,此情此景,其实已经在我们的生活中真实发生了。
所以,“依宪治国”的首要问题便是政府守法,而主要不是指公民守法。所谓政府守法,就是政府权力受预先制定规则的约束和监督,包括监督监督者的权力。社会中不能存有绝对的、不受制约的权力,不论这权力来自于何方、归何人掌握。因为只有宪制之索才能约束住权力,也只有经历宪政民主的洗礼,才能使当权者和社会公众懂得自己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义务和遵守什么样的法律。
一个现代国家在设置它的“元”规则时,首先要在税收和预算上着力,用立宪的方式,给政府财政权力预设法律边界。政府之手必须保持干净,保持利益中性,并诉诸“知情权”来接受公民的审查。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政体、权力制衡和相互监督机制、新闻与言论表达自由和与此相适配的财政信息披露制,这三大原理构成了政府合法性的来源。现在不少学者常错置语境,以为政府天生具有自我约束能力,而热衷于建议开征那些只有在强力约束下才可以开征的税种,以及可以开支的项目,其结果很可能是灾难性的。
我们一直习惯于将中国的制度变迁视为“经济体制改革”,其实它远非经济问题所能概括,而是政治、文化和社会的整体性、全方位的转型,或曰现代国家建构,现在这种认识显然已经陈旧过时了,取而代之的,应当就是“依宪治国”,理由很简单,只有宪制才具有这种博大的涵盖性和综合性。
用我曾经的一篇文章的标题为结语:宪法的阳光照耀着中国。C


【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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