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与天和经济研究所的龚所长在微博上有个简短的对话。龚所长:预算法必须做到五公:预算分配要公平,预算执行要公开,预算调整要公正,预算监督要公允,预算评价要公心。我问:如何才能做到呢?龚答:以民生、以控权、以法治为根本全面修订预算法。我答:法律是底线,法律如何能做到你说的公平、公正、公允、公心呢?其实我还有一句话没问出来:谁能做到以民生、以控权、以法治为本来从事目前正在进行的预算法三审稿的修改呢?
这不完全是问龚所长,更多是在问自己:我们倚仗法律,法律又是从何而来的呢?学者们提建议处处小心谨慎,生怕触怒了上层而前功尽弃,稍有进步就大加赞扬,可见修法的主导者(人大并非主角)有多牛,而宪法和《立法法》明文规定的立法机构在预算法修法问题上有多弱。
不得不承认,目前我国还处于“前预算时代”,政府内部缺乏集中有效的内部控制,外部则缺乏立法机构、独立的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严格的控制和监督,预算信息则处于基本封闭的状态,财政责任难以落实到具体的机构和个人,每年3月人大开会全体代表举手通过的预算,对政府财政收支很难起到真正的约制作用,是一个典型的“软”性预算,可有可无,至多,有聊胜于无。这就不可能不导致财政效率低下、资金浪费极其严重、大量贪腐行为难以祛除的根本原因。
预算是代议制这种人类文明形式的必然产物,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紧紧相连,这一点,在我国的宪法中写得清清楚楚。预算一旦被批准,就成为立法机构对政府的授权或政府对立法机构的责任状,政府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凡没有列入预算的公款,则一分钱也不能动用。这是一个国家花钱的规矩,跟家庭过日子花钱也讲规矩是一样的道理。但是我们看到,尽管三审稿已经比二审稿有了一些改进,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权力仍然欠缺,或不到位。
目前我国人大介入预算审议太晚,政府部门编制预算的时间足有半年,而人大对草案的实质性审议不过一两个月(三月的大会审议更多的只是走过场)。同时,代表们对政府提交的预算草案上的项目和数字缺乏修正权,对这个问题,三审稿也没有触及到。对预算草案,代表们要么整体通过,要么整体否决。整体否决在我们国家是不大可能发生的事,整体通过便是唯一的选择。问题在于,如果初审时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意见而政府拒不修改怎么办?如果人大代表以多数票否决了当年的预算怎么办?这些问题在理论上是可能出现的,万一真的发生,法律上应做何应对?
目前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的审议是一揽子、类款项的形式,代表们无法完整了解某一支出项目的完整和具体的情况,也就难以进行有效的审议讨论、微观层面的优化配置和跨年度的控制监督。应当建立规划—项目式的预算书,通过各种具体的支出项目或工程项目反映出来,让外行的人大代表们(占多数)能够一目了然,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实质性的审议,所谓听证、辩论、表决也才有实际意义。说到表决,应变目前的整体表决制为单项表决制,前面提到的预算修正权(修改、审议、批准或拒绝政府的账单)应在此基础上得到法律的确认,这也是三审稿忽略掉的问题。
类似的问题在三审稿中还有不少。例如第17条,我国预算年度仍规定为历年制,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应与会计年度捆绑在一起,改为自公历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道理很简单,人民代表大会开会的日期是每年的三月份,人大未批准之前政府是不能花钱的;再比如第57条关于国库的规定,应在法律上明确,未经人民代表大会的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国库管理的具体办法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国务院规定,等等。
预算的治理并不那么复杂,只要预算的制定和执行过程公开、透明,只要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每一位纳税的公民,大家齐心协力捂紧钱袋子,亿万双眼睛紧盯着责任人如何收钱、分钱和花钱,只要言路是畅通无阻的,我们的社会就能形成强大的约束力量,什么效率不高、制度不规范、贪腐浪费之类的问题就都能有效地得到解决。
现在我来回答问龚所长的那个问题:我们倚仗法律,法律又是从何而来?回答是人民和人民代表大会,这样说的依据,在宪法第二条中写着呢。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