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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暂停房产税改革试点

文/李炜光  2013年第10期 第40页  2013-09-21     【字号 打印 关闭

  把征收房产税视为调节房价的主要工具是一种偏颇的认识,税收并不是影响房价的全部因素,它受市场供给与需求等其他因素的影响更大些。在各国城市化的过程中,房价上涨是一个总的趋势,不是人为的因素就可以轻易改变的。目前,我国城市化率只有51%,正处于城市化上升阶段,以抑制房价为目的的房产税尝试很难取得实质性的效果,即使勉强开征,效果也不会好。这从沪渝两市目前的试点实践中可以看出来,即使是对政策信号敏感度较高的上海市房地产市场,也没有发生房价走低的情况。
  目前我国实行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居民的个人投资渠道十分狭窄,加上股市、通胀和实际上的负利率等因素的影响,目前实际能够作为资产保值的资产主要是房产,这一点广大公众看得很清楚。其实,对于居民家庭来说,首套住房只是解决“居者有其屋”的问题,第二套住房才属于改善性住房,用于出租和征收较低的房产税或许更合适。房产税更适合于对第三套住房和别墅等豪宅的征收,或者对炒房者征收暴利税,以此弱化住房的金融属性。如果不加区分全面而普遍地开征房产税,将有可能出现动摇全社会资产的基础,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
  房产税属于中性直接税,很难转嫁,需要由纳税者自行缴纳,属于征纳双方面对面的“猫鼠游戏”,需要建立和保持良好、和谐的府民关系,纳税人对开征此税有充分的谅解,现行的税费收入体系应做相应调整,以及纳税人的整体税负不能加重,等等。沪渝两地房产税试点均没有对房地产税费征收进行清理,现有的12种房地产税收和56种收费重复征收严重,令购房者和房地产企业难以承受。若其他地方也这样“试点”,将削弱房产税改革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开征房产税,需要每年或数年对税基,也就是房产的现值进行重新评估,包括每个家庭拥有房产的数量,人均占有面积,以及房产坐落位置、新旧程度、楼层高低、配套设施等等,应该由什么机构、依据什么标准进行评估?出现争议谁来仲裁?房产所有者对仲裁结果仍不满意怎么办?应该有什么样的法律救济等等,都是极难处理的复杂问题,显然超出了税务机关的工作性质和能力。另外,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人们还有理由担心,房价估值的过程会不会出现向权势者偏移的不公平问题,而权势者会比“百姓”更有办法逃避纳税责任,最终房产税的绝大部分负担会落在普通民众的身上。
  政府是事实上的土地拥有者,土地出让使用权时,开发商为取得土地开发资格而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笔费用已经被开发商转嫁到房价中,即购房者已经交纳过直接税性质的土地租金,相关的契税、印花税也都交纳完毕,现在再对其征税,显然有重复征收之嫌,在制度上难以自圆其说。这个问题学界和社会上早就提出,但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释。
  税收本质上是对纳税人私有财产权的剥夺,开征房产税必须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共识,得到纳税人的充分谅解,以及人民代表大会的听证、审议、立法程序之后方可开征。目前的房产税试点把这些关键之点全部绕开,依据的是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的精神,与现行同是国务院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第5条却有“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的规定两相冲突,且与我国《立法法》第8、9、10、11条不合,法理依据并不充分。
  到目前为止,官方所给出的开征房产税的理由,都是站在征税者的立场上考虑的,几乎没有考虑纳税人的感受。我国家庭和居民个人的综合税负已然相当沉重,特别是广大“房奴”,还贷尚且重负难堪,再增加一笔房产税负担,中国的消费靠谁来拉动?现在官方以“弥补地方财政收入”,或者“调节贫富差距”、“抑制炒房投机”等为理由来宣讲房产税的必要性,都不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在民间没有很高的认可度。
  房地产不可移动,房产税将来或可以成为我国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稳定的来源,但是根据以上分析,显然目前时机尚不成熟,所以应当暂时停止房产税改革的尝试,不再继续扩大房产税的试点范围。所有的问题,留待将来再说。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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