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Shapley值法的供应链金融利益分配
文/王孟媛  2021年第8期第162页  2021-07-19

  摘要:供应链金融盈利模式涉及核心企业、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等诸多利益主体,利益分配问题在一定程度影响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开展。本文从供应链金融运作模式中各参与主体产生的总效益与总成本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各参与主体合作的必然性。运用合作博弈理论,建立基于Shapley值法的利益分配模型,为供应链金融建设过程中诸利益主体间利益分配问题提供参考。

  关键词:供应链金融;合作博弈;Shapley值法;利益分配

  1. 引言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显示,全国小微商贸企业法人单位684.4万个,在全国商贸企业法人单位数的比重为98.8%。然而,中小企业融资具有短、小、频、急的特点和缺信息、缺信用的弱点,导致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难以解决,从而影响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使整个供应链有受损的风险。

  2. 供应链金融盈利模式

  由于中小企业在供应链中处于弱势地位,经常面临账期长、回款慢等问题,从而出现现金流缺口(如图所示)[1]。中小企业现金流缺口主要出现在库存仓储期间以及应收账款期间。由于现金流缺口占据较大的时间和区间比例,影响供应链的整体资产利用率和运营效率,使得中小企业不得不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周期特点,解决现金流短缺的问题。因此,供应链金融模式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短缺对中小企业运营决策的约束。

  2.1 应收账款模式

  中小企业在“卖出存货”与“收到现金”期间可采用应收账款模式,以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中小企业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将赊销项下未到期应收账款转让给金融机构,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对中小企业起着反担保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机构所承担的信用风险[2]。

  2.2 存货融资模式

  中小企业在“支付现金”与“卖出存货”期间可采用存货质押模式。由于中小企业在这期间有稳定的存货,利用存货向金融机构进行动产质押,从而获得信贷支持。此外,为了满足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必须提高质押物的灵活性,中小企业可以在保持质押存货总量平衡的情况下,通过缴纳保证金、补充新的存货等方式取回质押存货用于企业的正常运营。

  中小企业现金流量缺口图

  2.3 预付账款模式

  中小企业在“发生预付账款”期间可采用预付账款模式。处于供应链下游的企业往往需要向上游供应商预付账款,才能获得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和半成品等。因此,中小企业以将来的提货权为担保,从金融机构获得分批付款分批提货的权利,减少流动资金的无效占用[3]。

  以应收账款、库存商品和预付账款为基础而衍生的供应链金融盈利模式有多种,处在供应链任何节点的中小企业,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利用自身在供应链上下游交易关系中产生的应收账款、存货和预付账款等路径选择合适的融资产品,解决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

  3. 供应链金融各参与主体合作博弈的形成

  供应链金融运作模式中各参与主体产生的总效益减去所投入的总成本即为供应链金融模式产生的总利益[4]。在供应链金融运作过程中,各参与主体会产生相应的成本,如物质资源、信息资源、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等资本投入。只要供应链金融模式创造总效益大于所投入的总成本,那么就认为开展供应链金融模式是有利的。供应链金融运作产生的总效益如下表。

  供应链金融运作产生的总效益

  如果各主体参与供应链金融模式想要取得一个理想的结果,必须保证各主体参与合作比不参与合作情况下获得更多的利益,从而使供应链金融契约更加稳定和有效,最终形成一个共同参与的合作联盟。因此,可将这些主体视为一个合作博弈体。

  4. 供应链金融合作博弈模型的建立及求解

  博弈可以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其区别是参与人是否合作,是否达成协议,如果能达成协议就称合作博弃,反之就称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的结果就是合作产生的整体利益大于每个人单干时的利益之和。但要使合作契约稳定的存在和发展,合作博弈便面临着一个突出问题——如何分配合作带来的合作利益。

  4.1 基于Shapley值法的利益分配模型的建立

  本文运用shapley值法对多人合作模型进行求解。基于各参与主体对经济效益产出过程中的重要程度来进行利益分配,其主要依据是各参与主体对合作所作贡献的大小。

  假设条件

  (1)所有的参与主体都是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各主体参与供应链金融模式合作所获得的利益大于不合作所获得的利益,则参与合作,否则合作不成立。

  (2)供应链金融合作博弈涉及核心企业、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三个主体。

  模型变量及参数定义:

  (1)(i=1,2,3):供应链金融业务中各个参与主体;

  (2)N={1,2,3}:供应链金融所有主体的集合;

  (3)Si(各主体的非空子集):供应链金融各主体间形成的合作联盟形式,Si?哿N;

  (4)V(Si)联盟合作形式Si的利益;

  (5)S:集合S的元素个数;

  (6)W(S):参与主体i在联盟S的贡献的加权因子;

  (7)V(■):联盟S中,除i以外,其他参与主体的贡献;

  (8)φi(V):参与主体i的分配值。

  三个参与主体基于合作博弈的供应链金融运作模式的Shapley值利益分配模型为:

  φ(V)={φ1(V),φ2(V),φ3(V)}

  其中φi(V)=W(S)[V(S)-v(■)],i=1,2,3

  W(S)=■■

  4.2 三个参与主体开展供应链金融的利益分配计算实例

  合作博弈主体为核心企业、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三个主体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的实例对基于合作博弈的供应链金融模式的利益分配模型进行说明。假设:

  (1)核心企业、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三个主体单独开展各自的业务时利益分别为200万元、300万元和400万元,记V(1)=200,V(2)=300,V(3)=400,

  (2)核心企业和中小企业合作开展业务可获得利益600万元,记V(1,2)=600。

  (3)核心企业和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业务可获得利益700万元,记V(1,3)=700。

  (4)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业务可获得利益800万元,记V(2,3)=800。

  (5)核心企业、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共同合作开展供应链金融可获得利益为1500万元,记V(1,2,3)=800。

  如何合理的分配核心企业、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共同合作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时获得的利益1500万元?

  根据shapley值模型,可得:

  核心企业所获得的利益分配

  同理可得,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所获得的利益分配分别为:

  φ2(V)=■+■+■+■+■

  φ3(V)=■+■+■+■+■

  5. 结论

  开展供应链金融活动的利益受各方因素影响,如固定投入、风险因素、参与主体的主观努力水平和信用状况等。供应链金融各参与主体信息共享,有利于整合并统一调配整个运营环节的资金。运用合作博弈理论,建立基于Shapley值法的利益分配模型,依据各参与主体对合作所作贡献的大小,计算各参与主体合作利益分配额,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利益分配的公平合理。合理的利益分配方案,使供应链金融契约更加有效,核心企业、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合作更加稳定并实现可持续发展。C

  (作者单位:北京物资学院)

  参考文献

  [1]杨绍辉.从商业银行的业务模式看供应链融资服务[J].物流技术.2005,(10):179-182

  [2]夏雨,方磊,魏明侠.供应链金融:理论演进及其内在逻辑[J].管理评论.2019,31(12):26-39

  [3]刘园,陈浩宇,任淮源.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模式及风险管理研究[J].经济问题. 2016,(05):57-61

  [4]潘永明,李倩玮.基于Shapley值法的物流金融模式利益分配研究[J].中国物流与采购.2011,(16):66-67


【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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