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销售规则在实务中的运用
文/陈任如  2021年第7期第85页  2021-06-23

  摘要:善用“首次销售”规则对涉美业务企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实践经验,针对“首次销售”规则在实务中的运用进行探讨。从“首次销售”规则的定义、意义、适用条件、注意事项等方面具体阐述“首次销售”在实务中的具体运用。

  关键词:首次销售规则;要求;实务

  随着中美贸易摩擦的持续升级,美国对越来越多的中国产品加征关税,涉美业务的中国企业运营成本上升。而 “首次销售”规则的运用,可以有效地降低关税成本,对这些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一、 “首次销售”规则的定义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402节,出口到美国的货物在进行海关估价时,主要估价方法是“成交价格法”,成交价格是“明确无误以美国为出口目的地的销售下的价格”,即以美国为出口目的地的商品采购中支付或应付商品的价格,不包含运费、保险费及其他与运输相关的服务费。“首次销售”规则是指在涉及中间商的多方贸易中,符合条件的商品在进口到美国进行关税申报时,可以适用“首次销售”规则申请将首次或前次销售的价格作为审定成交价格的依据。

  二、运用“首次销售”规则的意义

  在多方贸易中,首次或前次销售的价格往往低于美国进口商支付供应商的采购价格。运用“首次销售”规则,可以有效降低企业关税成本。

  下图为典型的三方贸易货物流,美国进口商向乙国经销商采购商品,交易价格为B,乙国经销商指定甲国制造商生产对应商品并直接发货给美国进口商,交易价格为A,B的价格大于A,以首次销售的价格A代替二次销售的价格B作为关税的计价基础,可以有效地降低关税成本。

  例如,美国进口商向香港经销商采购烧烤温度计,每只温度计的交易价格为25美元,美国关税税率为25%;香港经销商向大陆制造商采购对应商品,交易价格为20美元,商品由大陆工厂直接发往美国进口商的仓库。一般情况下,这批商品在美国进口时会按照美国进口商向中间商支付的价格25美元来计算关税,每只温度计需要缴纳关税6.25美元。若适用“首次销售”规则,美国进口商按首次销售价格20美元申报进口商品价值,每只温度计的关税为5美元,关税降低1.25美元,节约成本20%,在交易量较大的情况下,美国进口商节约的关税非常可观。

  三、 “首次销售”规则的适用条件

  运用“首次销售”规则,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交易各方之间的交易为真实的交易

  交易方之间的关系为买方和卖方的关系,而非委托代理关系;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货物所有权和风险已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美国海关会从以下几方面判断买方在交易链中是否独立,买卖关系是否真实:

  1.买方是否能向卖方发出交易指令;

  2.买方是否对进口商品的销售价格有自由定价权;

  3.买方是否能自由选择客户而不必征得卖方的同意;

  4.买方是否是这些商品的收货人。

  若买方没有以上权利,美国海关可能认为该方的身份为代理人,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合同、发票、采购订单、运输单、提单、付款证明、双方通信记录、公司报道、宣传册等资料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的买卖方关系及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情况,从而证明双方之间的交易为真实的交易。

  (二)货物以美国为出口目的地

  要求中间商向制造商采购商品或签订买卖合同时就明确商品的出口目的地为美国。可从以下两方面判断出口目的地为美国:

  1.制造商制造的商品符合美国市场的标准和美国进口商的要求(形状、材料、颜色等方面);

  2.商品上的条码标签表明商品是为了出口到美国而生产;

  3.商品从制造商所在的国家直接运往美国。

  要求商品目的地在交易链前端就明确以美国为出口目的地,如在中间商向制造商采购商品或签订买卖合同时就明确商品的出口目的地为美国。仅在包装盒上标示美国收货地址或仅在运输环节体现商品将运往美国,不足以说服海关这些商品以美国为出口目的地,需要涉及价格、日期、交易方和商品信息的资料证明,如发票、购销合同、采购订单、付款证明、运输合同等,其他辅助证明资料如商品的制造、设计、特征等符合美国进口商的要求,标签、商标、条形码等符合美国进口标准。

  (三)交易各方之间的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一般情况下,美国海关默认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为独立交易。当买卖双方为关联方时,需要测试关联关系是否不影响交易定价或测试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可以根据以下标准来判断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1.定价方法符合行业惯例;

  2.定价方法与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定价类似;

  3.销售价格足以覆盖所有的成本,并加上一定的利润,利润水平与公司同期同类商品交易的利润水平相当。

  美国联邦法规第19篇152.102(g)条对关联方关系列示如下:

  1.家庭成员之间构成关联方,包含兄弟姐妹、配偶、祖父母、子女;

  2.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与该组织构成关联方;3.如果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另一家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则这两个组织构成关联方;

  4.合伙人之间构成关联方;

  5.雇主和雇员构成关联方;

  6.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一个组织的投票权比例等于或大于5%的人员与该组织构成关联方;

  7.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直接或间接控制、被任何个人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构成关联方;

  四、 “首次销售”规则的注意事项

  美国海关对“首次销售”规则设置了较高的要求,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该保持谨慎原则。

  (一)设置恰当的贸易条款

  适用“首次销售”规则的首要条件为买卖方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货物所有权和风险已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在多方贸易中,为了满足以上条件,交易链应设置不同的贸易条款。如果贸易条款一样,比如制造商与中间商的贸易条款、中间商与制造商的贸易条款都为FOB,则商品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那么中间商在商品装船后取得货物所有权并承担风险,马上又将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给进口商,拥有货物所有权的时间短暂,容易引起海关质疑交易的真实性。建议在交易链条里设置不同的贸易条款,如制造商及中间商之间的交易为Ex-Works条款,中间商从制造商工厂取货时,货物所有权和风险从制造商转移给中间商;中间商和进口商之间的交易为FOB条款,商品在进口商指定的运输公司装船后,货物所有权和风险从中间商转移给进口商。中间商承担商品从工厂运往港口这段路程的运杂费,而进口商承担商品运往美国仓库的运杂费,提单上显示美国进口商为收件人。

  (二)妥善保管相关单据文件

  “首次销售”规则要求在交易环节中形成恰当详尽的文件记录,美国海关可能要求进口商提供相关文件证明以首次销售价格作为成交价格符合“首次销售”规则的要求。若文件无法满足要求,进口商可能面临严厉的惩罚。因此,交易各方需要高度配合,在平时的交易环节中准备和保管符合海关要求的文档。

  以笔者的实践经验为例,对于每一批报关进口商品,美国进口商需及时取得并保管以下全套资料:

  1.进口商向中间商采购商品的订单(以下简称“订单1”);

  订单1应注意以下细节要求:

  (1)明确卖方为中间商,买方为美国进口商;

  (2)列示制造商名称及地址;

  (3)列示产品型号、数量、单价、总金额;

  2.中间商给进口商开具的商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1”);

  发票1应注意以下细节要求:

  (1)明确卖方为中间商,买方为美国进口商;

  (2)列示订单1编号;

  (3)列示产品型号、数量、单价、总金额;

  3.中间商向制造商采购的的订单(以下简称“订单2”)

  订单1的日期应不晚于订单2,即中间商先取得美国进口商的订单1,再向制造商下订单2购买对应商品。订单2应注意列明对应的订单1编号、产品型号、数量、单价、总金额,备注商品的出口目的地为美国,列明国际贸易方式(如出厂价结算);

  4.制造商给中间商开具的商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2”)

  发票2应注意以下细节要求:

  (1)明确卖方为制造商,买方为中间商;

  (2)列示美国进口商为收货人、对应的订单2编号、订单1编号;

  (3)列示产品型号、数量、单价、总金额;

  (4)备注商品只运给美国的进口商;

  (5)备注国际贸易方式(如出厂价结算)

  5.装箱单;

  商品直接由制造商所在国家运给美国进口商。

  6.中间商提供的提单;

  实践中,应注意提单和装箱单的内容与发票2内容相符。

  7.进口商支付货款的证明;

  8.中间商支付货款的证明。

  货款支付需要对应具体的发票号,可以逐个发票付款,也可以汇总支付多个发票,如果支付款对应多个发票,则以汇总表的形式列示对应的发票号,汇总表总金额与付款金额相符。

  以上文件必须列明买方、卖方、收货人的身份,同一套文件之间的内容可以相互勾稽。文件必须是英文版本或中英文双语版本。美国进口商需要保存电子版本,从报关日起至少保存5年。

  (三)保持谨慎态度

  “首次销售”规则可以为企业节约关税成本,但需要满足较严格的条件才可以使用,如果使用错误,可能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使用前应进行适用性评估,评估交易链是否符合“首次销售”规则的3个条件,特别是涉及关联方交易时,应评估关联方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使用“首次销售”规则前,企业应全面梳理交易链条,评估交易链上的各方是否可以配合,寻找有资质的报关行,必要时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要积极协调交易各方配合,规范各方的文件要求,妥善保管相关的文件资料,做到每笔交易均有完备的支撑资料。也应关注美国海关的要求是否有变化,定期对是否适用“首次销售”规则进行评估。C

  (作者单位:深圳市益凯尔电子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许昭淳,何凯翔. 善用首次销售规则.中国外汇[J],2019(6).

  [2] 王峰,戴梦皓.合理利用首次销售规则—看看你的美国关税多交了没有.金杜律师事务所官网[Z],2018.

  [3]美国海关及边防局网站上的相关官方出版物.


【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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