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护对我国的启示
文/文璐瑶 陈嘉喜 刘雪萍  2020年第05期第101页  2020-04-20

  摘要:在多元化需求的驱动下,大学生选择在完成高校指定的课程以外的时间通过兼职以谋取经济收入的现象日益普遍,而与之相伴的则是兼职大学生的权益时常遭到侵害而苦于诉求的现状,这不仅对于学生个人的正当权益有很大危害,对于大学生整个群体的影响也不容小觑;由于大学生兼职涉及的行业较为宽泛,进入的用人单位又多为小微企业,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兼职学生的劳动权益维护问题,对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是一笔难以估量的损失。为此,本团队结合社会学理论方法,运用问卷调查法、文献阅读法等调研诸如大学生兼职的现状、其易受侵害的原因等问题,并对比国外大学生兼职的现状,以及其在大学生兼职过程中保障劳动权益的举措,最后给出符合我国国情的针对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 一、国外大学生兼职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大学生兼职的界定

  学生兼职主要包含两种类型:其一是由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受《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调整;其二是由学生自行参加的、在完成高校指定的课程任务的时间外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在校外用人单位从事并获得劳动报酬的工作。本文主要探讨第二种定义,即“校外兼职”。

  根据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案》,兼职可以定义为“被雇佣的人”(包括全日制的学生),凡是受雇于他人、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从中获取经济报酬的人都在该法案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对其工资制定了相应的标准,以保护兼职人群的工资权。

  德国的理论界和法律界大部分专家认为,学生利用课外时间兼职,只要符合用人单位的用工条件并能够独立完成劳动就应当认定劳动法律关系,即全日制学生与一般劳动者并无差别对待,兼职学生以劳动者的身份工作受法律保护。其根据国家高校制度变化做出相应调整,例如医疗保险注册为大学注册的条件之一,免去了用人单位为兼职大学生提供医疗保险费用。

  (二)大学生兼职的身份和程序

  在国外,经济发展水平高的西方国家,尤为重视培养青少年的实践能力以及独立能力,青少年们在升入高校之后,基本都会脱离父母独自生活,或和同龄人居住;大学毕业后大部分又都会选择独自生活,所以西方国家的大学生在大学期间选择兼职属于十分普遍的行为。

  国外立法普遍认可大学生劳动者的身份。如美国的实习生制度——学生们可以自由选择兼职的时间,包括寒暑假、平时上学期间;日本的《最低工资法》更是对大学生兼职的工资权益有明文规定,有相关的法律保护,以使日本大学生在各行业从事兼职的权益不受侵犯。

  国外拥有成熟的兼职程序。法国各大区的大学及学校事务管理中心为兼职大学生提供专门的途径;美国哈佛大学的学生就业办公室(SEO)建立了一个全校性的数据库,校内和校外的雇主都可以在此公布其针对哈佛学生的招聘广告。国外高校充分发挥了学生群体的智慧,群策群力地为在外兼职的大学生提供法律帮助,充分发挥学生团队的内部驱动力。

  二、我国大学生兼职的现状

  (一)调查问卷概述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高校鼓励大学生走出课堂,走上社会进行“社会实践”,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在内因(有一定行为能力且希望通过劳动获得更多的生活费甚至补助学费)和外因(父母、学校、社会等的鼓励)的共同作用下选择了在课外通过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来进行“兼职”,以获取经济收入。在兼职活动逐渐成为大学生风尚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与兼职活动如影随形的是与之相关的各种民事纠纷,并且其花样繁多、层出不穷,对大学生进行兼职的活动造成了重大影响。

  为了解国内大学生兼职现状,并为本文寻找数据支持,本团队制作了电子问卷,通过微博、微信、QQ等平台发放问卷,截至2020年1月21日,共收取调查问卷共计535份,其中可作为数据参考结果的有441份,占问卷总数的82.43%。在可参考的问卷中,男生154人,占问卷总数的34.92%;女生287人,占比65.08%。其中,各年级分布为:大一占36.73%;大二占38.32%;大三占比19.27%;大四占比5.67%。此外,在本次调查中,有441人有过兼职经历,占样本总数的82.43%;而目前尚未进行过兼职的学生有94人,占比17.57%。

  (二)大学生兼职易受侵害的原因

  第一,学生兼职相关法律空白。大学生的兼职行为易受侵害,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大学生的“劳动者”资格进行认定,以及在校生是否拥有对劳动承担完全责任的行为能力。同时,现行的法律法规并不存在针对大学生兼职进行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缺乏处理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的专门机构。目前,劳动监察部门和劳动仲裁机关保护的对象主要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由于法律上的空白,这些为解决劳动争议而设立的机关的职责并不包含处理与大学生兼职权益相关的案件。同时还要注意到,很多面向大学生的兼职广告都是相对隐蔽的,并非在正规平台公开发布,而部分招工单位甚至还在其招聘广告内明确给出兼职的大学生“每日工作时间为12小时”等明显违反《劳动法》的强制要求,说明部分劳动监察部门的职责并没有充分落实,没有对这些违法经营的用人单位造成强大震慑力。

  第三,学校的引导和教育力度不够。虽然很多高校都成立了“就业指导中心”,但这些部门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勤工助学”和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方面,对于庞杂的在校生的兼职活动置之不理,不认为其属于自己的职责,而将其视作学生的个人行为。而绝大部分高校也很少拥有针对大学生兼职进行处理的专门部门或机构。此外,根据本次的调查,有51.14%的大学生表示自己学校并未讲授过关于兼职权益保护的相关知识;而对于与兼职劳动有一定联系的法律法规,53.42%的人表示不太了解《劳动法》,51,14%的人表示不太了解《劳动合同法》,65.75%的人表示不太了解《劳动仲裁法》,67.58%的人表示不太了《民法》。这是当今大部分高校没有充分教育和引导学生兼职的表现。

  第四,大学生自身力量薄弱。一方面,招收大学生进行兼职的用人单位占有大量的资本和人力,对于如何使用这些廉价的劳动力以及如何解决纠纷常常有较为成熟的策略;而另一方面,大学生在寻找兼职工作以及进行兼职劳动的过程中往往较为零散,对用人单位的整体生产经营的作用微乎其微,因此兼职大学生势单力薄,这是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易受侵害的重要现实原因。大学生涉世未深,缺乏必要的社会经历,对劳动过程中存在的隐患缺乏正确的认识,容易放松警惕,在遭遇侵权行为后又往往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不了了之,没有选择积极地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大学生兼职的合法权益易受侵害的重要内因。

  三、国外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护对我国的启示

  (一)将兼职大学生界定为非典型劳动者

  国外法律首先明确了大学生劳动者的合法身份,通过法律的规范,把大学生的兼职与典型劳动者同等对待,其针对不同行业的规范仍适用于大学生;大学生兼职的全方位保障体系建立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日本等国家早期已经完善了大学生兼职的各项制度体系,而我国仍处于摸索探究之路,需要寻求符合我国国情和文化底蕴的大学生兼职体系。

  日本的物质消费很高,如学校社团的会费、与学业相关的资料费、外出实践的交通住宿费用、交际费等等都成为大学生及其家庭的沉重负担。在此形势下,几乎各行各业都有大学生兼职的身影。各地方劳动基准局每月还根据各地区经济情况和消费水平,规定了学生兼职中的每小时的工资收入;遇到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兼职学生可以直接向地方劳动基准局求助,而地方劳动基准局的工作者也可以及时给予法律保护。

  与之相比,我国由于高校收费体制的改革,尤其是民办高校的教育成本不断提高,普通家庭教育支出比例大,家庭负担增重,大学生因经济原因从事兼职的比例也越来越大。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攀升和物质资料的不断丰富,大学生生活开支也不断增大,使得兼职大学生的队伍越来越庞大。

  就我国而言,对于大学生兼职身份的界定应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由于大学生兼职的身影出现在各行各业(诸如翻译、家教、服务员、工厂流水线职工等),其中涉及的劳动关系尤为复杂,所以对于兼职大学生身份的界定应倾向非典型劳动者,根据不同行业的属性,再进行具体的劳动关系认定,不能因为一些刻板条件而否定大学生成为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身份认定的一般特征不能成为阻碍大学生劳动者身份认定的否定理由,需要通过由不断发展的实践而得出的现实意义去改变旧的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不断推陈出新,革故鼎新。

  (二)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护的配套措施

  第一,劳动执法部门积极作为。首先,在实践中应当把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兼职大学生纳入保护范围,依照适用于《劳动法》中对工伤的相关规定,保护在劳动兼职中受伤的大学生(例如浙江省温州市就对兼职大学生遇到工伤时如何处理进行了有关规定)。工伤补偿可由在校缴纳的医疗保险代为支付,用人单位进行一定的工伤赔偿,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其次,各地方可以对大学生从兼职活动中获取的劳动报酬参照地方的最低工资标准、结合不同行业的收入情况差异进行调整以制定相关规定。最后,兼职大学生权益受到损害时,地方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将兼职大学生以劳动者权益损害类型的案件积极进行调节和处理,保护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必要时提供法律上的帮助。

  第二,社会层面上,律师事务所、法律机构等应当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甚至将经济困难家庭的大学生纳入法律援助对象之一,对情况严重或情节特殊的诉讼,法院可降低其诉讼费用。社会媒体舆论应当更加关注大学生兼职权益损害的案件,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度和实时情况,保护大学生这一弱势群体。

  第三,高校应当注重大学生兼职权益的维护。首先,高校在教学中应当多推广实践活动和理论研究,这有利于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与企业合作的时候,要注意关注企业的兼职政策,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和道德风俗,筛选出优良企业,增加对大学生的吸引力和激发大学生加入的兴趣,提升参加校企合作的福利政策,全方位为大学生生活考虑,包括食宿、交通、生活补贴。其次,应当充分发挥各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对大学生兼职的促进作用,引导大学生从事与其专业相关性更强的兼职,有条件地安排大学生兼职项目,尽可能地为大学生兼职提供帮助,包括开展与劳动法相关的讲座,大学生遭遇侵权时的维权服务,对于高校课程调整提供真实宝贵的意见,同时校企合作的项目也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生活的不便因素,例如住宿问题,交通问题等,为其解决生活上的后顾之忧。最后,要充分发挥高校学生会的学生作用,在学生会设立专职人员或专业机构联系校内外的工作机会,选择更适合的人选参加兼职。当学生在兼职中遭遇侵权时,学生会可以为其提供适当的帮助,必要时代表并协助学生与雇主进行谈判和沟通。另外还可以提供法律上的援助,协助完成司法程序等满足兼职大学生迫切需求的帮助。C

  (作者单位:广州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系)

  基金项目:广州工商学院2019-2020学年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花都区在校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护研究(项目编号:xj20201371405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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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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