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编有曰:由于国际油市颓势持续,1月26日,国内油价再次迎来下调,创下史上首次“十三连跌”,93号汽油已然重回“5元时代”。究竟什么原因抑制了政府再次上调汽柴油消费税从而缩减下调幅度的冲动,不得而知。
国际油价的跌跌不休颠覆了全球经济预期,而国际油价的持续下跌毕竟属于非常规的情况。或是随着角力各方的精疲力竭,或是随着供求关系的砥砺磨合,或是随着低迷环境的日趋缓解,未来油价触底反弹则属必然。那么,在油价处于较低水平时随机进行的相应加税能否与价格反弹之后的状况平滑连接呢?想必国家税权把控部门已然预案在握成竹在胸。
船高“税”涨
1月12日,国内成品油价格再次迎来调价窗口。国家发改委当天发布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按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测算,汽、柴油价格每吨可分别降低395元和380元。
同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1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事实上,这是45天以来成品油消费税第三次上调。
对于上调消费税的目的,财政部在近日答记者问中表示,适当提高成品油消费税,有利于合理引导消费需求,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此外,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后形成的新增收入,一是支持治理环境污染、应对气候变化,二是促进节约能源,鼓励新能源发展。
税收年鉴数据显示,2013年国内消费税8230亿元,成品油消费税占国内消费税(不包括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比重为33%,约2716亿元。按2013年的成品油消费量计算,由于三次调整后税率增长50%,预计2015年增税1358亿元。
中国社科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指出,目前除了车船税以外,其他的税种都没有专款专用的规定,而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现在并没有一个机制,将这笔增加的税收专门用于环保,当然税收增加后,节能环保方面会有更大的支出空间。”
“调整消费税主要和国内两大问题联系在一起,第一个问题是环境问题,第二个问题是能源问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刘尚希表示,目前国内能源资源依旧处于短缺,不足以支撑“敞开口”的能源消费。同时,消费需求增加、能源使用效率低等问题也加剧了国内能源资源短缺。2013年我国能源消费量占全球的22.4%,单位GDP能耗却是美国的3.5倍、日本的7倍,高于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加剧了对能源安全的威胁。此外,要实现永久的“APEC蓝”,也需要通过引导成品油消费,抑制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刘尚希称,此次调整意在通过税收的杠杆作用调节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行为。对生产者消费者行为的影响,主要还是通过成本影响,如果成本提升,那其生产消费行为就会做出相应改变。
有曰一:油价下跌既是能源价格改革的突破口,也预埋下更多的未知数。随着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一而再而三而地下发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越来越多国人开始意识到——改革,尤其是改革名义下温水煮青蛙般的税负升温正在裹挟着自己的生活。
如果印钱与加税有利于经济增长,那经济自由就不需要了,政府就是繁荣的终极保障。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征收源自汽油的钱是大头,那不过是因为私家车族汽油消费弹性小,税基庞大且稳定,随买随征、征收成本小。一纸文书,千亿入账。政府加税的真正逻辑或在于斯。
众说纷纭
不同于油价调整有据可依,成品油消费税的一再提高,却引发了广泛的社会争议。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需要联动改革。虽然此次政策调整是税制改革组合拳的一个部分,但也不得不考虑它带来的不利影响。一个直观的影响是成品油不仅仅只是消费品,它的用户不仅仅是私家车主。它更多的是作为生产资料或中间投入用于企业生产过程,而且是大部分企业共同面临的生产成本。因此,成品油消费税率上升会在一定程度上转嫁到成品油价格中,显然会影响企业生产成本。虽然本次政策调整选择在国内成品油价不断下跌之时,但其仍然会影响企业的生产投资行为,使油价下降缓解经济增速下滑的作用受到影响。同时,它显然也不利于有效缓解交通成本上涨给普通老百姓带来的压力。
常理而言,国务院作为行政机构,本身并没有权力制定法律。制定法律的主体应该是全国人大。不过,根据《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自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曾对国务院有过三次授权,其中的一次对当下成品油消费税上调如此重要的事项不经全国人大批准有着深刻的影响。那是在1985年,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有关问题,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颁布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正是这次广泛的授权行为,导致由国务院主导的税收条例已延续了三十年。三十年前,全国人大做出这项授权是基于对当时的现实考虑,有其合理性;三十年后,再来看这项明显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授权,则是明显的不合时宜,也不符合现代政治理念。
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加快税收立法权回归人大进程应是题中应有之意。首先,要对国务院现有的税收立法授权加以约束,比如时间约束、范围约束、目的约束和程序约束,尤其需要加强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二次授权的约束。其次,新设税种必须经过人大立法,不得再由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条例。再次,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收回进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强调,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程序存在瑕疵,但是不能说不具有法律效力。“《消费税暂行条例》只是行政法规,尚未经过全国人大立法。按以往的惯例,调整消费税只需由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起草意见后上报国务院,由国务院审批通过后,再以部委名义发布”。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国务院是消费税的征收主体,所以,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应该以修订《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方式,或者由国务院直接发布消费税调整决议来调整消费税。
有网友发问:财政部说增加汽油消费税都是选择油价下行时推出,提税不涨价,那么在国际油价升高时,我们接轨的国内油价会同时取消或者降低汽油消费税吗?估计是一万个不可能!既然在油价高时不能降低汽油消费税,那么在油价低时凭什么提税?不能分享国内改革开放的红利,那么国际上降低油价补贴全世界时,我们沾点光的权利也要被剥夺吗?
有曰二:“油价不能再跌了,要不就只剩下税了。”燃油消费税三连调后,很多人的微信朋友圈都被这句吐槽刷屏。
税收具有固定性,也就是说,征多少税是通过法律形式事先规定的,不经国家批准不能随意征收和随意改变。但去年11月28日以来,国内三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很明显是为了迎合成品油价格调整。财税调整关乎国计民生,随机迁就另一个价格调整的时间,难以体现税收的严肃性。
倒逼“法定”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朱为群表示,两部委调整税率从形式上来讲没有违法,但这样高频度的调整并不正常,“可能有一些特殊原因,又不便于告知公众,因为表面的理由太苍白无力。”
“更关键的是,我们国家的授权立法时间太长,没有期限,没有特定的范围,立法机关几乎是放弃了税收立法权。在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强调‘税收法定’、‘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如此轻易地调整税收与人们的期待有较大落差。”朱为群说,“这次舆论争议可能是倒逼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一个机会。”
目前我国开征的18个税种,只有3个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加以规定的。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其他15个也要逐步上升为法律。目前的税制改革进程中,处于立法优先位置的是房地产税和环境保护税。
中国社科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表示,“立法后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和政策的时效性,可以授权国务院调整税制要素,但与现在的授权不一样,立法后的授权应该是有明确的范围和界限,立法机构还要进行审查。”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员蒋震建议,要降低税制改革中的税收政策调整对企业生产过程的影响,可以在其他消费品种类中做文章,例如将更多高档奢侈品(例如,私人飞机、高档时装、高档住宅、高档家具、高档皮包)以及将一些高档服务(例如,高级航空服务、高档洗浴、高档餐饮娱乐、高档体育休闲等)纳入征税范围。如果这些产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既能增加财政收入,又能增加高收入阶层消费这类产品的成本,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同时还能合理引导消费。而且,这部分税入相当客观。
有曰三:此番对燃油消费税“三连增”的争议与质疑,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在不断增强,对自身的权益、征税法律程序以及社会责任更加关切。而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其实,也不必悲观,观念的变革应先于制度的变革。如果能引发对政府的支出和税收这一核心议题的聚焦,而政府给予公民热议足够的关注,就不会沦落到纳税人鹅毛被拔光的那一天。(本刊整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