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带量采购——医改的良性循环之路
文/沈睿  2019年第05期第54页  2019-04-17
   针对当前医疗市场的主要问题,国家先后推出医药分家,药品零加成等政策,但我国医疗市场的主要矛盾并没有彻底解决。2018年11月15日,《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正式公布,采购目录共31个品种,多为慢病用药和常见用药。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的范围包括了4个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7个副省级城市——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共11个城市,业内称为“4+7”带量采购。带量采购这种新的招标方式如何降低药价,减少企业交易成本,从而减轻民众医药费用负担的呢?看看业内专家peter怎么看。

“4+7”促使仿制药品价格下降
  peter表示,“带量采购”指的是在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开展招投标或谈判议价时,要明确采购数量,让企业针对具体的药品数量报价。这种明确采购量的采购方法被称为带量采购,也是我国多年来药品采购一直争取达到的目标。简单地说,带量采购可以理解为大型“团购”,明确采购量,低价者中标,带量采购可以通过企业间的市场化竞价,起到以量换价的作用,降低采购药品的价格。
  此次“4+7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的确定方式是,如果申报企业大于或等于3家,最低价者中标;如果最低价有多家企业,那么此前在11城市销售范围多、销量大的企业中标;如果申报企业为2家,最低价者进入预中标名单;如果申报企业只有1家,该企业进入预中标名单。这样,每个品种只有1家企业进入预中标名单。对于预中标名单里的企业,按降价幅度排序,降幅前列(不超过7家)直接中标,其他预中标品种进行议价谈判,参考申报企业大于等于3家的中标品种的平均降幅,确定议价谈判的最低降幅。本次“4+7带量采购”以结果执行日起12个月为一个采购周期。若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上海已经3次进行带量采购。招商证券研究报告指出,上海2018年6月公布的第三次带量采购,一共采购了20个品种,拿出上海市50%的市场份额给中标企业,未中标带量采购的企业只能分享剩余50%的市场份额。而国家推动的11个城市带量采购,也是拿出60%~70%的市场份额给中标企业,其他企业只能分享剩余30%~40%的份额。
  “4+7”城市集中带量采购政策,本质上是“以价换量”的集采模式,以60%~70%的市场份额,锁定一定期限(比如12月甚至36个月),换取药品的最低价,从而降低医保支付额度和压力。
  “4+7”政策主要是针对“仿制药”,所以参与4+7的前提是要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否则不能进入集采范围——“仿制药”跟“原研药”是相对而言的。“仿制药”在疗效和质量上要跟“原研药一致,从而在临床上可以替代原研药。
  Peter认为,目前来看,“4+7”政策推出后,效果明显:仿制药品价格下降明显,同时带动原研药价格大幅下降。在31个试点通用名药品有25个集中采购拟中选,成功率81%。其中,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22个,占88%,原研药3个,占12%。与试点城市去年同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拟中选价平均降幅52%,最高降幅96%。原研药吉非替尼片降价76%,福辛普利钠片降价68%,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相比低25%以上。

“4+7”助推医药改革
  展望“4+7”政策的实施效果,peter认为,首先,从医生开药方面,医生现在只能按照药品的“通用名”来开药,而以前医生是根据药企的药品商品名来开药。比如医生以前在医嘱中写“波立维”(法国赛诺菲生产的硫酸氢氯毗格雷片原研药的商品名),现在医院的系统做了更改和升级,医生要在医嘱中写药品的通用名——“硫酸氢氯毗格雷片”,药房系统才能识别,护士才能拿给患者使用。就是说,医生只知道中标的药品通用名,但不知道是哪个公司生产的药品。客观上加大了医生为了拿回扣而多开某个公司的药品的难度,实现了医药分家。但有些新中标的药品,医生也是第一次开,药效连医生自己也不清楚。
  其次,对药品生产企业来讲,只要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就可以通过集中采购以最低价中标某类药品的全国市场份额的60%~70%,而且锁定一定期限。客观上减少了生产企业灰色的销售成本,理论上来讲,厂家可以不通过带金销售,就可获得市场份额的快速提升。但毕竟药品价格下降幅度太大了,有的超过了90%的降幅,这让我们产生了怀疑,药品以前是否价格太高了或者药品销售的成本太高了,或者,若药品以前不高,但现在降到原来的10%,厂家如何能持续下去呢?这主要从三个方面考虑,一个是60%的市场份额可以弥补降价的损失;二是降低了全流程销售的成本;第三个就是药企的回款加快了,有保障了。4+7政策规定了医保基金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供预付的比例,多个地方医保基金预付比例高达50%。比如天津出台的细则里边提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合同采购金额,分两次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首次预付比例50%,在购销合同签订后,第二次预付比例50%,在购销合同后6个月内完成——同时,有些地方比如上海发布的细则明确了“关于改善医院药款结算的要求”,确保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时间不超过30天。
  第三,对整个医药流通环节产生重大影响,医药供应链加快整合,药品生产企业会在整个医药供应链中发挥关键作用,成为真正的“链主”。同时,医保局和药品监督管理局都反复强调,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药品质量的行为。中标的厂家,既要按照中标价提供药品,更要接受监管部的严厉监管,确保中标药品的质量跟一致性评价是一致,杜绝以次充好和偷工减料。而且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也加大了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律责任。同时,那些未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面临调整和整合,行业洗牌加速,仿制药生产企业会越来越集中,规模优势凸显。
  第四,随着4+7在全国的推广,医药市场将更加扁平化,医药流通企业面临重大转型,药品生产企业会加大末端的控制(医药/连锁,甚至患者),药品一票制会提前到来。生产企业加大与末端和患者的链接。医药流通企业面临转型,主要会出现“四化”:物流化,流通企业会转向做物流服务;金融化,流通企业会转向给上下游做供应链金融;集中化,流通企业整合或者被整合,形成规模和网络;末端化,流通企业下沉做好医院服务,或者做好药店和社区服务。C

【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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