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的10月,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启动,带动货运领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更是给众多的信息平台型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发展契机。由于业务类型差之毫厘,有人把货运信息平台型企业看做是无车承运人的“前世”,升级只在获得资质之间。众多平台都在为了获得资质而翘首企足。
另一方面,试点工作刚刚启动,无车承运人制度尚不完善,这种资质是否需要在摸索中建立?需要通过哪些方面的审核,才能获得所谓的资质?本刊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中国物流采购联合会专家委员会主任戴定一,请他为读者揭开疑惑。
货运信息平台与无车承运人
平台属于商业机构,在一个小范围、一个专业领域里,客观地承担着某种政府过去所承担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无车承运人是没有车但能够承接运输的业务,具有开具运输发票的资质。二者之间是从不同角度切入的,平台可能是无车承运人、也可能不是无车承运人。戴定一指出,“是否具有开具运输发票的资质,也就是能否跟客户签订运输合同,是划分二者的本质区别。”
过去的平台企业停留在信息的撮合,到一定程度时,企业会发现,再有余力、再有投资也始终无法继续壮大。因为没有承担交易,所以现在的平台型企业都在向交易方向延伸,只有交易,才能有涉及更多的流程的监管,从而获得支付等增值的可能性。因此,所有的平台都在向电子商务的方向发展,但这时企业就碰到一个问题,平台企业没有签订合同的资质,也就是在平台上发生交易的资质。然而,如果主体双方直接产生交易,平台型企业仍然是提供信息系统的服务商,那么平台型企业无法获得实际利润点。
戴定一强调,“无车承运人政策,实则是解决了行业内‘只想拿好处,不想担责任’的问题。”平台型企业必须把自己推出去,只有置身交易环节之中,与双方都签订合同,扮演交易风险的承担者,通过拼单、凑单和方案设计等方式(例如承接货主方三单,卖给承运方一单),才能留出利润空间。这样的社会分工模式为企业的业务深入发展提供更多机遇。无论是对于客户,还是对于资源的充分利用,都是一种有效的方式。
无车承运的模式来源于无船承运。海运市场上由于船的运载能力巨大,整船运力的直接交易很难形成,于是产生了中间人,整合零散需求后再集中购买运力。公路货运也沿袭这样的模式,一方面是公路货运需求的碎片化需要整合,另一方面无船承运的模式已经比较成熟,效率的提升和责任的清晰、风险的控制是可以兼顾的。
然而,这一切都还是需要回归到中间人参与交易和运输资质两个方面,也是决定平台型企业是否能够升级为无车承运人的关键所在。戴定一向记者透露,“以往在这种情况下会衍生出很多灰色经济。无论是信息平台还是第三方物流、货代都会做一些无车承运人的业务,只是不合法或者通过各种各样的渠道获取运输发票。这种灰色模式早就存在了,实际造成了行内很多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同时,戴定一纠正了一个误区,他强调,“无车承运人不完全属于‘轻资产’,虽然不属于运力资产,但无车承运企业必须具有信用保障、责任担当作背后支持,因此在资产方面还是有一定要求的。
就目前的国内发展情况看来,无车承运人还不是一个确定的完善的政策,仍然处在初步方案的实践过程中,戴定一认为,“无车承运人实际是要解决合法性的问题,合法性关键是两个字:公平。一方面要顺应社会分工,允许无车承运人开展承运业务;另一方面,要保护消费、客户的权利,不能被皮包公司所蒙骗。在这其中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何化解其中的风险?采取怎样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措施,目前是政府尚不知道的,因此要通过实践,总结出一个政策,让它满足公平的原则,保护相关各方的合法利益。”这并不是提高物流效率,而是要解决实践中这样一件事情:虽然是创新,但是很混乱。我们要给它制定一个政策,让它对各方面来讲是公平的。
然而,对于那些没有得到无车承运人试点资质的平台企业来讲,戴定一认为,平台不一定只盯着交易这一条路,可以向其他方向发展。他说:“未来平台的发展是多元化的、不仅涉及运力、贸易、金融、保险、租赁等,可以在一个领域深耕逐渐专业化,不一定以规模取胜。”一旦无车承运人的政策形成,也应该是对社会开放、公平的。
由无船承运到无车承运
无车承运人化解风险还面临哪些问题?
无车承运人的概念是由无船承运人演化而来,船是在国际之间往来的,国际间有着一套近似相同、被公认的制度监管,发展阶段较为成熟。
国内无车承运人制度的起步,是否要按照同样的模式进行尚不确定,但有一点是不可否认的,会根据成熟的模式总结出规律性,对无车承运过程中涉及的资金、保险、流程监管、技术等方面做出预测、预判。试点工作就是进行风控和制定监管制约机制。“无规矩不成方圆”。一套完善的无车承运人标准体系,才是规范行业秩序的有力武器。
虽然前方有很多未知,然而劈荆斩棘似乎总是成功路上的主基调。就目前的国内市场而言,无车承运真正的落地还需要面临解决很多问题。
目前试点工作的方案具有区域分割性,每个省级的推行力度和政策不一定统一。“各诸侯国”间如何建立起共同认可的审批标准,使得无车承运人“通关”无障碍?戴定一举了一个例子,对于一个具有全国性网络型的企业来讲,总部在浙江,企业获得总部所属省市(浙江)审批资质,是否能够获得其分公司所在地区(比如河南)的资质,开具发票,仍需在实践中探索。
还有一直备受争议的无车承运人的税收标准如何制定的问题。营改增之后,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1%,货代等物流辅助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无车承运人具有着中间人的特殊身份,充当交易的桥梁,一边是客户,一边是个体户司机,究竟该按照哪种标准税率来征收。戴定一进一步阐释到,对于客户企业这端,当然是税率越高越有利;然而如果无车承运人以货代身份交易抵扣率低,甚至到末端个体司机可能都拿不到发票,抵扣率不一致的矛盾就会很突出。
决策思维的转变是解决问题的钥匙
戴定一说:“我们通常会把物流定位在高效物流的目标上,物流产业本身是追求效率的,但是政府制定政策时应更多关注公平问题、利益均衡的问题,公共政策实现效率思维向公平思维的转变是关键。因为市场在追求效率过程中,就会出现的一些不公平的事情。政府只有维护市场的公平,市场才会有效率的提升,而不是政府直接解决效率问题。这也是政府与市场的基本定位。
从某种程度上讲,政策本身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而是在于多少人可以理解。可以形成共识愿意支持、愿意执行的,就是好政策。如果不能被多数人形成共识,只是一种理念、倡导的所谓正能量,往往是没有实际作用的,这就是政策的公共性。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