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船载危险物作业要向海事机关备案
  来源:海南日报  2010-08-02

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自8月1日起,海南辖区各船载危险货物作业单位必须要向海事主管机关备案。

据了解,截至目前辖区大部分危防作业单位还未向海事主管机关进行相关备案登记。

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海南海事局危防作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8月1日起,海南辖区内船载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作业或清舱作业、船舶修造、打捞、拆解作业、船舶供油作业和围油栏布设作业等单位要向海事主管机关进行备案,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舶危防作业单位备案证明》,否则不得从事相关作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作业及船舶修造、打捞、拆解作业的单位必须于8月1日前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舶危防作业单位备案证明》,否则其所属的码头、装卸站等不得靠泊载运危险货物船舶。

据海南海事局危管防污处有关人士介绍,此通知旨在配合已于今年3月1日实施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将过去的“防止污染”原则转变为“防治污染”,确立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管理原则。


【编辑:chu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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